王岩岫称,对于P2P的监管,既是互联网金融的总体 原则,也要有一定针对性。首先,对P2P机构应当明确定位为民间借贷信息中心。在保证客户和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把它定为民间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信息中介平台只是提供信息。
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交易的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经营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对其法定特许的经营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严防和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经营活动。
他指出,P2P应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作为分析遴选金融信息,提供参考者信用风险分析的服务形式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互联网设施运行有很高的要求。一定门槛指资本金的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P2P不应汇集资金,再投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第三方进行托管,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方式之一。
此外,他提出希望P2P不得自身为投资者进行担保服务,不能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的受托投资。同时P2P应该有明确的收费机制,这样可以持续发展,不追究高利率、高回报的项目。P2P还要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发稿:王岚锦/秦婷/曹敏慧 审校:彭定芳/席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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