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田锦尘与会时表示,信用体系建设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失信会在 行政监管、市场化、行业性、社会性等方面得到惩戒和约束。
田锦尘指出,从惩戒方面来看,措施可以是多方面的,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研究解决:
一是要进行行政监管性的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的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的退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要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这是行政的惩戒方面。
二是进行市场化的惩戒和约束。要制定信用基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
三是要进行行业性的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来制定行业的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这样一些惩戒性的措施。
四是要进行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要完善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
发稿:张莉/曹敏慧 审校: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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