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平安证券没有:
1、 制 定防止洗黑钱活动的内部监控程序;
2、 主动辨识和及时向证监会及联和财富情报组举报可疑交易;
3、 为员工提供防止洗黑钱培训;
4、 制定和遵循适当及有效的程序以在执行付款时保障客户资产;
5、 有效的传达及执行有关雇员交易的内部政策;
6、 执行有关地址证明的开户程序;
7、 设定有效的合规只能。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表示:“本案涉及严重的内部监控缺失。平安采取了适当的应对措施,使其避免承受更严重的处分。本案向业界发出了明确的警告讯息,就是市场绝不容许轻率的态度。“
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为平安证券全资附属子公司,而平安证券为中国平安下属控股公司。
发稿:邓轶/何巨骉 审校:于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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