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6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财税改革,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
贾康表示,现在地方政府已经拥有一定的税权,如部分地区开征屠宰税和筵席税。未来还会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即根据地区需要,选择是否
开征某一税种,或者地方政府可自行确定税率区间。贾康举例说道,比如房地产税,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税率之间,选择一个适合当地经济、社会情况的税率。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谈财税改革中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内容时表示,主要包括:一是在坚持现有中央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根据税制改革推进情况,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则,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解决。
1994年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初步确立了我国政府间税收权限划分的雏形,但是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规定并未实现。
这样也就形成了在地方政府中,征收了大量费用,也就是非税收入。财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财政中非税收入18646亿元,比上年增长12.1%.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增幅仅为7.7%,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增幅也只是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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