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平安证券(香港)未做到以下事项:制订防止洗黑钱活动的内部监控程序、主动辨识和及时向 证监会及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可疑交易、为员工提供防止洗黑钱培训、制订及遵循适当及有效的程序以在执行付款时保障客户资产、有效地传达及执行有关雇员交易的内部政策、执行有关地址证明的开户程序、设定有效的合规职能。香港证监会在决定对平安证券(香港)的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平安证券(香港)以往没有遭受纪律处分的记录;平安证券(香港)已就内部监控缺失采取补救行动,如聘请新的管理团队和行政总裁;平安证券(香港)同意委聘独立审查员以确认其已执行新的程序且有关程序能妥善地运作。(梅俊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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