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富投资投资总监王进认为,《办法》的出台是对前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一系列阳光化监管的确认,表明了监管层大力支持私募行业发展的决心,同时也符合大数据时代的监管方向。从监管尺度上看,他认为《办法》的规定比较合适,为行业发展留有一定的自由度。他希望后续监管层仍然延续这种监管思路,对私募行业进行适度监管。
沪上一位私募合伙人表示,之前业内普遍担心私募纳入监管后,会因监管过严失去行业优势。此次出台的《办法》从整体上来看比较宽松,给行业发展留有很大的空间。未来私募行业将凭借自己的优势吸引到更多的人才。
而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崔军认为,整体上看,私募监管规定比较宽松,但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认定这一条则过于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投资于单只私募产品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私募产品的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崔军认为,以后投资者投资私募产品还需要先做资产评估,这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还会给产品募集带来很大麻烦。同时,对个人投资者的年收入和资产要求,落实起来难度比较大,很多投资者拥有隐性资产,对这种隐形资产怎么评估也是一个问题。此外,还有很多客户根本不愿意公开他的隐性资产,这些都为私募资金的募集带来一定的难度。
私募排排网研究员包桂芝认为,《办法》出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私募基金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明确列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不能做的事情。这些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可以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更加规范的发展,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投资及私募基金运作行为。尤其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及风险揭示书等细节的规定,在甄别合格投资者及私募基金风控方面都能够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发稿:杨芊浔/古美仪 审校: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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