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万敏 发自北京
昨日 (7月28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此前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允许设立专业子公司的政策导向加以细化落地,给有志于设立专业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指出了明确的申请条件。
“专业子公司的设立,一方面能够实现风险隔离,另一方面能为资产证券化做好制度准备。”一位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权益投资不超净资产50%
《规定》共四章33条,内容涵盖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专业子公司突出机构专业化,鼓励在特定领域做专做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为了有效地引导金融租赁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规定》指出,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且在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
此外,《规定》还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和并表监管等方面,《规定》也拟定了详细的监管条例。
银监会称,《规定》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定位,注重把握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发展方向,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闯出新天地、支持企业走出去,着力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实现“做实、做专、做强”,不断提升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竞争力。
近年来,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势头迅猛。2012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市场规模达到了6600亿元,增长69.23%,比2011年11.4%的增幅提升了57.8个百分点。而截至2014年5月末,全国共有24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11334亿元,其中小微企业租赁业务余额达到1091亿元,同比增长22.72%。
有助于理顺股权关系
2014年3月17日,银监会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落地。新规不仅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且明确其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
“设立专业子公司,有助于未来在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股权方面进一步理顺关系。”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国外成功的租赁公司经验表明,在某一专业领域做到专业化经营才是融资租赁行业的核心,顶尖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超过两三类资产的,专业化子公司的结构符合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2014年7月初,据《中国证券报》报道,目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亿~70亿元。
今年3月正式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开展。
公开消息显示,早在2012年就有一家大型银行旗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意试水资产证券化,不过由于监管未有相应规定,最终未能成行。资产证券化的出表功能,能够缓解金融租赁公司随着业务规模急剧扩张而面临的增资压力。仅今年以来,就有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先后增资。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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