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方可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人士表示,在当前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现状下,既要通过实施产能等量减量置换,防止无序扩张,又要考虑地方利用自身优势调整产业布局、推动转型升级的合理诉求。办法提出实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一方面解决了具备发展钢铁等产业省份产能置换指标不足的问题,满足全国整体上不新增产能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让钢铁等产业严重过剩省份通过交易筹集资金,用于安置职工、产业转型等。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人士还表示,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是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主要目的是明确置换项目和产能,确保新(改、扩)建项目不会新增产能。而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方案由地方确认,而钢铁、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由工信部确认,产能置换办法实施期限暂定至2017年底,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发稿:李春平/曹敏慧 审校:彭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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