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8月17日电(记者袁军宝)山东省近日出台《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自现在起到9月底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集中调查,治理防范超范围吸储放贷、假借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山东部分地区探索开展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对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信用合作,有的超范围吸储放贷,有的假借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潜在风险加大,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山东省提出,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须坚持服务产业发展、“社员制”、不对外吸储放贷、风险可掌控等原则,依法规范运行。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
在制度建设方面,山东省要求加强信用合作资金管理,实行信用合作资金单独开户,与合作社分设会计账簿、独立核算,对农民合作社参与信用合作人数、地域、资金规模从严管理,并且不得将资金集中用于合作社自身或投向少数社员。
作者:袁军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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