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存在资金投入不足、运营水平低下、标准严重缺失等问题。在运营方面,权责主体模糊,运营监管不足,财政压力较大;此外,我国现行水技术标准体系尚无专门针对农村污水处理的国家标准。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农村水务市场初具雏形,已有多家上市公司涉足这一市场。现行的“连片整治”及“拉网式全覆盖”可能是未来主要的推进方式,社会参与型的第三方委托运营模式也将获得发展。
市场空间巨大
目前我国农村供水安全堪忧、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覆盖率远低于城镇。农村在我国的二元城乡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战略地位,且保障民生意义突出,迫切需要国家下大力气推动农村水务事业发展。目前,市场普遍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水十条”)抱以期待。预计在这一政策中,水污染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水环境治理将是政策重点着力点之一。在农村饮水安全、污水处理等领域,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度将有较大提高。农村污水处理市场将迎来“大机遇+大挑战”。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截至2012年底,我国农村人口数量6.4亿,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7.4%。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农村人口不包括小城镇等类农村地区人口。
我国农村在供水方面的安全隐患较大。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确定纳入“十二五”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近3.0亿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46.4%,不安全人数基数大,占比高;同时,我国农村饮水呈现出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比例大、农村饮用水水质不达标人数比例大等特点。由于地理位置、气候、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及水处理条件等方面的不同,各个农村行政地域呈现出不同的水量水质问题。
环保部“中国环境状况公告”显示,从2011年起开始增加农业源废水污染物的排放统计。从2011-2013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农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维持高位。截至2013年底,我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352.7万吨,其中农业源化学需氧量1125.7万吨(甚至高于生活源的889.8万吨),占排放总量的47.8%;氨氮排放总量245.7万吨,其中农业源氨氮77.9万吨,占排放总量的31.7%。
从2006年到2013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从55.7%上升至99.1%,目前已接近饱和状态;县城污水处理率从13.6%上升至82.6%,污水处理率亦明显提升。
而农村污水处理率远低于设市城市和县城。2012年,村庄污水处理率仅为7.0%,仅少数发达省市的农村污水处理事业取得一定成果。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少数发达省市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村比例能达到10%左右;上海达到43%,为全国最高;其他大部分省份还未全面铺开,只是在部分村镇进行了试点。
从地域划分来看,东部农村污水处理率最高,中西部农村污水处理率相对较低。2010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村占各自村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4%、2.6%、2.1%,均未达到10.0%。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工程投资标准中,小型人工湿地吨水投资2600-3700元/吨,土地处理2000-3300元/吨,稳定塘1900-3300元/吨,净化沼气池600-5300元/吨,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11000-39000元/吨。投资标准与处理规模、处理工艺等因素相关程度较大。综合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工程投资参考标准,保守估算,2014年农村污水分散处理设施投资单价为5000元/吨。
随着中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假设每年农村人口以2%速度递减(2003-2012年农村人口平均年复合增长率),2017年农村污水排放量大约为148亿吨。
农村污水处理率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到2015年,我国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0%。由于农村污水处理率受政策、市场、技术等多方因素影响,预计到2015年,农村污水处理率将可能低于建制镇污水处理率30%。假设2014-2017年处理设施建设单价保持不变,以农村污水处理率达到20%计算,则2017年农村污水处理潜在市场规模408亿元(不包含设施建成后的运营市场规模)。
发达国家的经验
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经济欠发达、污染源分散、地域差异大,这些特点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极强的个性特征。尽管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市场与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比性,但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形成的比较完善的乡村污水治理体系仍具有借鉴意义。
美国城镇污水处理率已全面普及,城郊(美国已实现城乡一体化,城郊相当于美国农村行政级别)污水处理率也已达一定水平。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自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美国用大约15年的时间,完成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全面普及,在城郊地区安装了约2500万套分散型污水处理系统,约1/4的人口和1/3的新建社区在使用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
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美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面源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政府机构和公民在防治水质污染和水资源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散式污水治理涉及到的组织结构包括联邦EPA、州政府和土著民族保留区、县级政府办事机构3个层面。
2003年,美国EPA为了指导各州和地方有效开展分散污水治理,发布了《分散处理系统管理指南》,提出了5种集中管理程度逐步加强的运行模式;运行模式的提出有助于通过利用合理的政策支持、行政程序来确定和统一立法机构,明确农村污水污染方、第三方运营服务提供方、政府管理机构方的权责,能够保证农村污水分散处理系统的有效管理。
资金方面,各州设立“清洁水州立滚动基金”投向污水处理项目。滚动基金中,联邦政府提供80%资金,州政府提供20%资金,所有资金作为低息、或无息贷款提供给重要的污水处理及环保项目,贷款偿还期一般不超过20年,所偿还贷款及利息再次进入滚动基金,用于支持新的项目滚动基金计划,并与其他资金配套共同解决农村污水治理资金难题。不过,滚动基金计划资金满足不了农村污水设施建设的全部需求,还要依靠EPA、农业部、住建部、当地州政府等一系列其他资金来源。
上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基本完善,截至2000年,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9%;近年来,日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要集中在中小城市及农村地区,其污水处理率显著提高。
在日本,城镇污水处理主要采用下水道设施等的集中式污水处理技术,农村污水处理主要采用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此外还有农业村庄排水设施等其他技术。日本各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权责清晰明确,主要体现在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目的、事业单位主体、实施区域、处理方式、对象人口、补助主体、补助率等全方面。
日本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分摊比率稳定。对于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直接拨款是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方面,政府视情况对净化槽等分散性处理设施出资建设或给予补贴;在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投资57%,而受益个人仅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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