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
〔2014〕52号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河南莲花味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审计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秦喜胜,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07―2008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赵强,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05―2007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张向红,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08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应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秦喜胜、赵强等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07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07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 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 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 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 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07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二、关于2008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08年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的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 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天安科技3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对该3亿元、3.22亿元发生额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3. 没有取得工行贷款的贷款合同;4. 在银行借款科目的函证里,没有取得工行项城支行的回函;5. 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与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内容明显矛盾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008年年报审计中,对于4,167万元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是:在已经发现一笔575万元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并予以调整的情况下,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该4,167万元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错误并进行调整。
莲花味精2008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的审计中,对公司3亿元政府补助和工行3.22亿元贷款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的虚假性和工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3亿元,银行贷款减少3.22亿元;当年公司有4167万元收到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审计中未能发现和调整,致使公司营业利润增加4,167万元,营业外收入减少4,167万元,影响了公司的利润结构。
2007、2008年度莲花味精年报审计项目费用分别为:66万元、6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所及其责任人员在听证会上提出:1. 关于未审计出2006年“未计提莲花对粤财借款本金利息501万元”的问题有事实依据。2. 关于未审计出2007年、2008年政府补助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认为既然莲花味精与天安科技、银行三方债务转移是事实,那么政府的4.94亿元补助真实存在;根据相关政府批复、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及转账凭证判断补助已经到位。3. 会计师已经常规审计仍然无法发现2007年、2008年政府补助未到位一事。事发之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主动更正,减轻会计差错的危害后果。请求免除2006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的处罚,对2007年、2008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审计程序问题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崔守忠没有负责相关项目的审计工作,没有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不应当承担责任。
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2006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和崔守忠责任问题的申辩意见成立,不再追究亚太所对于莲花味精2006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的责任,不再追究亚太所主任崔守忠的责任。但是,亚太所在2007年、2008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审计程序上确实存在不足:一是没有向政府求证补助的相关细节;二是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没有获得天安科技函证;三是在没有得到银行相关到账回函的情况下做出补助到位的会计确认。其关于2007年、2008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已经尽责的申辩不成立;四是结合本案莲花味精违法行为的背景、亚太所主动更正,减轻会计差错的危害后果等情节,亚太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在量罚中已经予以考虑。
三、责任认定
亚太所在莲花味精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注册会计师秦喜胜、为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赵强、张向红为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亚太所给予警告,没收亚太所关于莲花味精2007年、2008年年报审计项目收入132万元,并处以132万元罚款;
二、对秦喜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张向红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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