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之后,债市整肃接踵而来,个人行为规范成为此番主线。
8月20日,为加强银行间市场交易员的管理,同时规范交易员的执业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了《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和《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职业操守指引(试行)》(下称《职业操守指引》)。这两个文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主要从资格认证、年检、监督管理及罚则几个方面对交易员资格进行管理。而《职业操守指引》则明确了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员应具备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应遵守的交易规范及对其所服务的机构和客户的责任等。
对于此次发布的两份新规,债市法律专家柯荆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管理办法》中提出会暂时或永久性市场禁入,“这是一项资格刑(即针对从业资格的处罚),很有威慑力,因为交易员从事的工作是债券和衍生品,如果不让其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对其是很大的惩罚。”
实名操作违者重罚
2013年初,债市爆发第一轮打黑风暴,多家银行、券商、基金、信托等机构的固定收益部业务骨干被查,案件大多涉及债券发行一级半市场的腐败。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7月2日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
8号文件主要是对交易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等中介机构提出了要求,而此次发布的《管理方法》和《职业操守指引》则主要针对从事债券和衍生品交易的个人也就是交易员。而以上三个文件均是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的具体落实。
根据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交易员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后续管理等工作将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并要求交易成员或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拟入市机构选送的参加交易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处罚”。
《管理方法》中还规定交易员资格实行年检制度。且年检将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每两年一次。《管理方法》中还对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进行了说明:包括,违反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办法及《职业操守指引》的;年检材料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信息的;未达到后续职业培训规定要求的;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交易员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或登录交易系统时应使用实名,并明确指出未取得交易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及相关业务或登录使用交易系统。
而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交易员,交易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轻则口头警告,重则永久性市场禁入。
柯荆民强调暂时或永久取消交易员资格,可以加大交易员的违法成本。可以说,这个违法成本是很大的,可以使得交易员不轻易以身试法。
明令禁止利益输送
与《管理办法》相比,《职业操守指引》更侧重规范交易员职业行为,尤其是在维持市场的诚信、公平和有序方面,提出交易员应对自身交易行为的风险进行独立判断,并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法律法规或明显损害市场诚信、公平原则的指令。
《职业操守指引》明确指出交易一旦达成,应全面履行交易合同,因此强调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员应当审慎进行报价和交易,认真做好事前检查,确保交易的可执行性。
文件还要求交易员应向所服务机构完整披露交易合同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与交易对手签署私下协议,并明确了交易员应对所服务机构、代理客户及交易对手的相关交易信息的保密义务。
针对近来债市中频发的腐败问题,《职业操守指引》中明确提出交易员不得通过交易以及其他非法或不适当的途径向个人或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亦不得通过具有欺诈性或误导性的行为操纵或不当影响市场价格。
对此,柯荆民指出,交易主要是交易员的个人行为。银行间市场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具体实施还得通过交易员。管住交易员,就可以有效地控制以上证券不法行为。“这两个文件很有力度,但如何实施,整个债券市场都会观望。所以说,执行是关键。”
监管下一步:城投债信披?
8号文件规范了交易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等中介机构,而本次《管理方法》和《职业操守指引》则规范了交易员行为,那么银行间市场中还需要出文规范的方向是什么?
对此,柯荆民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出了他自己的看法,“要规范对债券信息披露的管理,尤其是城投债券的信息披露”。
他指出,中国的债券市场主要有两个:一是交易所市场,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城投债虽然由发改委审批,但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就应该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债券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这个场子就得守这个场子的规矩”。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市场本身,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监管,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得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这是它们的职责所在。柯荆民还补充道,城投债进入交易所市场,也得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市场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于债券的信息披露,柯荆民认为,虽然城投债有其特殊性,但“应该实行基本统一的标准”。他认为,现在城投债的信息披露有很大问题,协会和中债登也多次警示,但城投债信息披露还做得不够。究其原因,有一个误区,大家普遍认为城投债是发改委的事,“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审批是发改委的事,但进入市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事”。
他强调,“具体到城投债,一旦发改委批准发行,如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上市及其之后的信息披露,应该是央行和交易商协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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