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2年3月 ,证监会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操纵市场案立案调查。2014年4月,证监会对恒逸集团操纵市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恒逸石化”股价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与46.40元的定向增发价格差距非常大,保荐机构认为不修改增发价格则增发无望。为防止“恒逸石化”股价进一步下跌,维护股价以完成定向增发,恒逸集团财务负责人楼翔决定动用恒逸集团3000万元资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红”账户拉抬“恒逸石化”股价。
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6月8日期间,“何某水”和“施某红”账户组期间内最高持股占流通股2.07%,最高交易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成交量的15.6%。账户组进行交易的18个交易日中,6个交易日在账户组交易后出现上涨,平均日涨幅为0.79%,4个交易日平盘,其余8个交易日下跌。至2012年11月,该账户组交易“恒逸石化”股票累计亏损7374845.48元,其交易资金来源于恒逸集团。
该案中,恒逸集团利用“何某水”、“施某红”账户买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维持、拉抬“恒逸石化”股价,帮助实现定向增发,主观操纵“恒逸石化”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虽然其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交易指标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均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股票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其动用3000万元巨资集中买入“恒逸石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楼翔作为恒逸集团上述行为的决策者和经手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恒逸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对楼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该案系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纵行为进行处罚。特定目的的操纵行为,使得市场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表现产生判断错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表示,对各类市场操纵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主观上具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意图,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拉抬股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被予以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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