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P2P机构是一个网上的信息中介平台,绝不是一个信用中介平 台;
二是关于P2P公司的设立,要有一定的门槛,当然这个门槛根据实际情况。而且一定要是实缴资本,不是注册资本,或者没有到位的资金;
三是作为P2P机构,必须不能经手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钱,必须是纯粹的独立的中介,这个钱可以交给银行作为托管;
四是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应当有一定资金额度的明确的限制和一定的规模,之所以鼓励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的发展,看中它填补了我国现有金融市场的空白。如果说市场上面通过已经存在的金融机构很好的解决这种需求,也没有必要需要通过这种新设机构来解决。
五是要特别强调对于专业人才的要求,特别是包括这种有金融工作经历背景的,包括互联网工作背景的专业人才,都要有明确的要求。
六是关于P2P,要打击那些假冒P2P,因为现在出现问题的,都是冒着我们真地P2P的名义,不但给我们市场进行摸黑,而且造成了投资人的损失。具体的意见,将及时的进行发布。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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