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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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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应予制止。胡浩
编者注:
此前情况:
最近些年来曝光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新闻来看,绝对不止这些人,可一边曝光,另一边不少明星却依旧代言地乐此不疲。需要指出的是,但凡遇到类似事件,舆论的主流声音基本上都是"要让明星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可在此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其实,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代言虚假广告责任此前却没有涉及。比如之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照此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并不包括广告表演者、代言人,那么作为代言人的明星自然被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修订案:代言广告"害了人"也要担责
此次意见稿把广告法中的"广告"定义为商业广告,并扩大调整范围,把自然人也纳入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中。
此前公众一直呼吁要规范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意见稿中对此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
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广告代言了,比如没用过某个化妆品,就不能说效果好,没给自家孩子吃过某个牌子的奶粉,也别向消费者推荐。
多次发违法广告加重处罚
意见稿明确虚假广告概念,指出广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就构成虚假广告,并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形。
同时,意见稿将加大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最高可处罚100万元。多次发布违法广告将面临加重处罚。
超链接:国外情况
据了解,国外明星代言广告非常慎重。在国外,名人代言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
而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竟致锒铛入狱,其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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