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商资函[2014]340号
【发布日期】2014-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改进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程序,商务部备案由纸质材料备案改为电子数据备案和事中事后抽查。
二、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备案材料及房地产项目备案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系统内将通过备案企业的电子数据提交至商务部。纸质备案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
三、商务部对通过备案的外资房地产企业按周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商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的企业将在系统内予以提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提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的纸质备案材料报送至商务部,商务部对被抽查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核查。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未被抽查的项目以及核查后符合现行规定的项目,商务部将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备案材料不齐备的项目,商务部将在系统内提出补充材料的意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至商务部,经核查材料齐备的项目,商务部将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已通过商务部网站备案公示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应向所在地外汇部门提交相关公示信息。
四、为加强事后监管,商务部每季度对已公示的未抽查项目进行一次复查,在未抽查项目清单中再次随机抽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项目备案材料报送至商务部,发现存在违规审批情况的,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对违规企业以后的变更将从严审查。
五、商务部将建立外资房地产备案诚信体系,对经抽查、复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地方审批部门和外资房地产企业及其投资者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大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完善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一)对违规审批、备案的地方审批部门,列入违规审批部门“黑名单”,第一次予以警告,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违规现象的,在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时间内终止委托。
(二)商务部与国家外汇局将建立双向信息共享机制,通报企业违规信息,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将违反相关规定的外资房地产企业及其投资者列入“黑名单”,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将违规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六、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商务部
外汇局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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