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周三下午公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自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对于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办法称,地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应当将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加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使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办法还规定了若干处置原则: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另外,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财政部解释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发稿:夏旭田/曹敏慧 审校:张威/席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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