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斌认为,优先股是公司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优先股是在普通股的基础上推出的一种新的股份形式,其在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权是对其决策参与权收到限制的补偿。优先股与普通股,类似于信托或基金产品中的优先级和劣后级,优先股股东获得固定股息,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而普通股在享有更高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更高的风险。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收益安排,体现了公司制度下不同类型股东权利的平衡。
他并表示,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亦股亦债”的特点,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为保证较高的资本属性,附加了股息可取消且不可累积、强制转股等资本性条款,增加了优先股股东承担的风险。基于银行的行业特点以及对强制转股数量触发指标的分析,此类风险发生的概率实际很低,再加之监管部门对银行的严密监管以及制度层面的设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实际已有良好保障。优先股的定价应充分考虑这些风险和发生概率,以取得适当的股息率。
据唐斌介绍,兴业银行此次发行的优先股,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由该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通过询价方式或有权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且将不高于发行前该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普通股股东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区间将根据结合发行时国家政策、市场状况、本行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发稿:李铮/古美仪 审校:丁亮/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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