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通讯社查阅华泰人寿2013年年报显示,2013 年末,华泰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85%,虽然仍维持在保监会要 求的充足 II 水平,相比 2012 年末下降 16 个百分点。
据了解,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超150%才算正常)。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而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2013 年华泰人寿全年累计保费 28.92 亿元,较上年度增长 1.23%。华泰人寿表示,随着业务的规模上升,有下列因素对偿付能力产生影响:
第一,保费收入增长增加了法定偿付能力的要求和对实际资本的需求。华泰人寿表示,没有追随业内部分公司推出激进型趸缴银保产品,不过目前保费收入主要以分红险等保障型险种为主。因此分红产品的准备金增加较大;另外,由于投连险停止销售的影响,导致新单保费较少和保单退保,投资连结保险类业务要求的最低资本较上季度有所减少,对公司整体最低资本的影响正在下降。
第二,计算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时,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等于风险保额与相应计算因子之乘积。由于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风险保障业务,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了风险保额对应的计算因子,因此来源于风险保额部分的最低资本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第三,伴随着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和机构的拓展,根据法定准备金调整后的公司全年财务亏损 2.1 亿元,新业务的首年亏损增加,也导致了公司实际资本的相应减少。
不过,大智慧通讯社了解到,2013年股东向华泰人寿追加注册资本金 1.75 亿元,资本金增加使得其实际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及偿付能力充足率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 2013 年底偿付能力充足率继续保持在健康水平。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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