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者按:2004年初《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化运作的起点,2004年被认为是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元年,时至今日恰逢十年。
当时有机构曾预测,我国今后每年企业年金新增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则更乐观地认为,2030年时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达到1.8万亿美元。
十年过去了,企业年金现状如何?
2014年6月,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我国企业年金积聚基金仅有6306.38亿元。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这条腿仍然孱弱,担不起重任,且已进入瓶颈期。
然而,回首这十年,无论企业年金制度最初的设计者、制度设计的参与者,及在企业年金市场上曾经和正在摸爬滚打的每一员,他们对企业年金这十年发展的现状都会有所想、所感……
本期起,惠养老周刊将推出“年金十年”系列专栏,邀您共同回顾、盘点及反思,为企业年金下一个十年的日臻完善,提出可供参考的真知灼见。(欢迎投稿:zhaoping@21cbh.com;欲便捷查看此专栏文章内容,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最保险”微信公众账号;或搜索微信号“insurance21”。)
文/盛晨
2004年被认为是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元年,时至今日恰逢十年。
当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两个重要文件的里程碑意义在于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运作的两个基本规范,一是企业年金的方案合格性,二是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加上“年金投资渠道”,这三个问题成了这十年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问题,几乎与企业年金有关的所有政策出台和修订都离不开这三个问题。
而三个问题中的“治理结构”问题又是制度的核心,也牵扯着其他两个问题,可以说是企业年金制度的顶层设计。要讨论和理解中国企业年金受托模式的发展历程和方向,一定离不开对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追根溯源。
法人受托的“两个第一”之争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对美国模式的照搬,其实这是误解,从制度设计来看,在国际上几乎找不到同样的模式,制度的后发优势在于我们的企业年金制度核心结合了当今养老金治理结构研究的最新成果应用。2005年4月28日,OECD理事会颁布的《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与我们的制度设计核心几乎是完全吻合的。无论我国的年金制度设计还是《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其共同的核心便是“受托人为核心”的年金受托模式设计,这一点在相关的法规和指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尽管制度设计目标很清晰、受托人的法定地位很重要,但现实中我们又遇到了很多制度的植根环境问题,例如:信托传统和法制体系的缺失;年金受托主体的缺失;模式之初金融机构各方力量的差异,等等。这些问题决定了我们的年金受托人之路从一开始就是不平坦的、甚至充满了坎坷。十年一路走来,受托人及其管理模式经历了若干标志性的冲突和转变。
2005年初,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两个细则陆续出台,开启了中国企业年金机构准入的官方试题,包括法人受托资格在内的牌照之争亦成为市场化的第一步。第一战便集中在“第一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之争,2004年6月,太平和平安先后获得筹建批复,历经近半年的筹建,最终平安养老于同年12月1日获得开业核准,成为中国第一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2005年8月,第一批受托牌照尘埃落定,共5家受托机构中信托机构中华宝、中信和中诚占了3席,而平安和太平虽然都如期而获,但保险行业显然在准入起点并不占优势。但接下来真正考验法人受托实力的第二战便是按照新制度建立的“第一个法人受托企业年金计划”,这是对各家受托机构运营能、市场能力和资源投入的综合考验,成为2006年市场关注的焦点。2006年7月5日,联想企业年金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1号备案,携平安养老、招商银行、嘉实基金三家机构宣布正式进入运营实施阶段。这一计划此后被业界认为是法人受托模式下的第一个成功案例。
以后3年的市场基本上可以用跑马圈地来形容,法人受托也是如此,中央企业、地方大型企业、地方社保补充养老转制成为市场争夺的热点。在这一过程中,保险机构的表现远远超出市场预期,大大超越信托机构表现,此后的几年中,3家信托公司的受托业务日趋乏力,而随着长江、中国人寿和泰康先后成立养老保险公司,保险机构成为法人受托市场的主力军。
根据2014年最新的官方数据,在3780亿的法人受托年金资产中,保险、银行和信托的市场份额分别是70%、28%和2%;而在47599个委托企业中,仅平安养老一家就占了45%。保险机构在法人受托市场的主导力量可见一斑。
法人受托成主流模式
在早期建立年金的企业中,包括大型央企、全国金融机构、安徽、云南等启动较早的省级大型企业,几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理事会受托的方式,一时间“理事会+基金”似乎成了“潮流”。在当时的背景下,选择理事会受托原因无非两种:一是企业管理层觉得自己管比较放心;二是法人受托模式早期的有效市场供给不足。
随着业界对年金制度理解的深入和法人受托运营模式的成熟,人们愈发觉得并非所有企业年金计划都适合理事会受托的方式,当时流行的一种“法理分析”是“理事会理事需要对年金计划和资产承担个人无限责任”,这吓倒了一批理事会模式的追随者。从近年来的市场实践来看,这一说法显然值得推敲,一是没有真正发生这样的案例,二是即便法人受托也没有承担所谓的无限责任。但从十年来理事会受托模式比例的逐步缩小趋势来看,理事会模式得以健康存续的条件至少有2个:企业对年金计划管理有足够资源投入,包括人力、费用和IT建设;企业经营主业对年金计划的资产配置有资源性支持。这两点对此前甚至当前很多理事会而言都是很难实现的,市场上目前绝大部分的理事会工作人员甚至连专职化都很难保证,更不用说按照治理结构要求和法人受托的分工细致程度去配置相关的管理岗位;而企业经营资源内化到年金管理资产配置,就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需要长期的基础项目资源供应;及高度的金融工具设计或获取能力,以避免利益输送的嫌疑。
从最新的官方公布数据来看,法人受托模式下的企业数占70%,管理年金资产占60%;理事会模式下管理的资产约2500亿元,各级企业数约20000家。而据不完全统计,石油、石化、铁路、煤炭、电力和银行等几大行业的理事会管理资产就占了80%左右,而大量中小型年金理事会处于尴尬的境地。
近年来,不少理事会也找到了与法人受托之间的合作路径,即通过法人受托机构的咨询服务做实理事会受托模式,这些咨询服务实际上很多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顾问服务,而是深入到理事会的日常业务审核、作业规则、运营外包、甚至独立理事派驻和IT系统支持等。例如,有养老保险公司就已经为神华集团、国电集团、兴业银行、鞍钢集团等大中型理事会提供了多种形式的理事会咨询。
(未完/作者系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年金受托管理部副总经理,文章专供惠养老周刊“年金十年”系列专栏)
作者: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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