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相关人员姓名及其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应当披露合计参与人数及合计持股份额、所占比例。
《指引》还指出,上市公司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或委托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采用回购、非公开发行、股东自愿赠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已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上市公司变更、终止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如有);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员工出现不适合继续参加持股计划情形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其他重要事项。
发稿:高鑫/曹敏慧 审校: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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