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 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调整后可以投资的项目有: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批发,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粮食、棉花的零售、配送,铁路货物运输业务,摄影服务等;取消对外商投资各类普通级轴承及零件、毛坯制造,15吨级以下液压挖掘机、3吨级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邮购和一般商品网上销售,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从事中国传统绿茶加工。
外商只能以合作和合资方式参与的项目,经调整后可独资的项目有: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开发应用,物探、钻井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制造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制造,豪华游轮、游艇设计,航空发动机零部件设计、制造与维修,大排量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铅、镉的焊料制造,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建设、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外商投资和控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项目有: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排量小于250ml摩托车生产,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此外,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
发稿:杨倩/曹敏慧 审校:席斯
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