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规定,主办券商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开展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督促挂牌公司进行整改;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对挂牌公司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挂牌公司重大事项,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配合做好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指引》还规定,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形对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文件、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形严重的,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主办券商从事推荐业务;并视情节轻重,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等与督导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建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唆使、协助或者参与挂牌公司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管理工作;通过持续督导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发稿:高鑫/曹敏慧 审校: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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