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为促进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深交所决定暂免收取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 的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流量费。
同时废止一系列此前发布的相关细则和规定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证会〔2014〕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 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 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 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基金份额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
第八条 基金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
第九条 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 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 ETF 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其他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第十一条 分级基金发生份额折算的,折算完成后次一交易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者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 元),其准确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二节 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或者市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至1500。
第十三条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基金份额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份或者其整数倍。卖出基金份额时,余额不足100 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 万份。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第三节 大宗交易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基金份额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二)多只基金份额合计单向买入或者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份额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 万份。
第十六条 基金份额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 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 至1530。
基金份额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 至1530。
第十七条 基金份额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第三章 认购、申购和赎回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ETF、LOF、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通过本所认购和申赎,封闭式基金可以通过本所认购。
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是指通过本所办理申赎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认购和申赎业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并和本所签署协议。
第二十条 基金份额认购和申赎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 至1500。
第二十一条 本所会员代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和申赎,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本所及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认可。本所会员参与ETF 份额的申赎,还应当和相关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和申赎委托时,应当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现金、组合证券、其他对价或者基金份额。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赎申报:
(一)异常情况导致申赎无法正常进行;
(二)ETF 管理人未在开市前公布ETF 的申购赎回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赎清单”)或者申赎清单内容出现重大错误;
(三)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赎;
(四)登记结算机构提请本所暂停货币ETF 的申赎;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申赎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前述情形消除的,本所恢复接受申赎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二节 认购
第二十五条 基金份额认购以1000 份或者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999,999,000份。
基金份额认购申报数量同时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可以重复认购,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认购基金份额应当使用现金。
第三节 ETF 份额的申购、赎回
第二十八条 ETF 份额的申赎,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小申赎单位或者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二十九条 ETF 份额申赎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赎回为卖)、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一经确认不得更改或者撤销。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日开市前向本所提供ETF 申赎清单。申赎清单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所相关规定。
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赎清单,对符合要求的申赎申报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赎申报作无效申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代投资者办理ETF 份额申赎业务的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进行ETF 份额申赎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但货币ETF 除外。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四节 LOF份额的申购、赎回
第三十二条 LOF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1元;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1 份基金份额。
LOF 份额的申赎申报数量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LOF份额的申赎申报可以在当日15:00 前撤销。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LOF 份额申赎结果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 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赎适用本节的规定。
第四章 份额使用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以下简称“竞价买入”)的债券ETF 份额、黄金ETF 份额和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当日可以卖出。
投资者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以下简称“大宗买入”)的债券ETF 份额、黄金ETF 份额和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以下简称“大宗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下简称“竞价卖出”)。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其他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交易、申赎单市场股票ETF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申购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或者大宗卖出;
(三)当日赎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或者大宗卖出;
(四)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大宗买入的股票,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 份额。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交易、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赎单市场债券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申购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回或者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
(三)当日赎回得到的债券,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竞价卖出或者申报作为质押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
(四)当日竞价买入或者解除质押得到的债券,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 份额;当日大宗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 份额。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交易、以现金为对价申赎单市场债券ETF、跨市场债券ETF 或者跨境ETF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 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申购的ETF 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第四十条 投资者交易、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赎跨市场股票ET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ETF 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申购的ETF 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赎跨市场股票ETF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交易、申赎黄金ETF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ETF 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但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下简称“现货合约”)为对价赎回;
(二)当日以现货合约为对价申购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回或者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
(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ETF 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以现货合约为对价申赎黄金ETF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以现金为对价申赎黄金ETF通过本所办理。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交易、申赎货币ETF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申购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回或者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交易、申赎LOF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LO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申购的LO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当日申购的挂牌申赎开放式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得赎回。
第四十五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上述份额使用规定。
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其他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的份额使用规则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可于交易日通过本所行情发布系统发布,其准确性及出现差错的处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告ETF 申赎清单。申赎清单发布后不得修改。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行情发布系统即时发布ETF 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参考。
ETF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式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由本所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提供给本所;
(三)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提供给本所。
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应当与第三方签署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拥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参照《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十一条 会员违反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的,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以限制其参与相关基金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基金份额交易、认购和申赎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五十三条 基金份额交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份额认购和申赎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单市场股票ETF:指所跟踪股票指数成份证券仅为本所上市股票的ETF。
(二)单市场债券ETF:指所跟踪债券指数成份证券仅为本所上市债券的ETF。
(三)跨市场股票ETF:指所跟踪股票指数成份证券仅为本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ETF。
(四)跨市场债券ETF:指所跟踪债券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非本所上市债券的ETF。
(五)跨境ETF:指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包括境外证券的ETF。
(六)黄金ETF:指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合约为投资标的、跟踪
现货合约价格的ETF。
(七)货币ETF: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ETF。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会〔2005〕5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 年修订)》(深证会〔2012〕75 号)、《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05 年修订)》(深证会〔2005〕5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深证会〔2013〕32 号)、《关于分级基金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通知》(深证会〔2012〕122 号)、《关于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 年9 月修订)》(深证会〔2013〕108 号)、《关于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143 号)同时废止。
发稿:邓轶/何巨骉 审校:曾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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