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信托研究院 研究员 冀 欣 冯 超/文
融资租赁业的井喷式发展,让嗅觉敏锐的信托公司寻找到了新的业务“挖掘点”。
据21信托研究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已有多款相关信托产品问市且模式各不相同,至此,此类业务目前能够预见的五大操作路径,除标准资产证券化模式仍有待破冰外,其余都有了不同程度的落地尝试,信托业介入融资租赁领域有了越来越大的想象空间。
资产证券化模式待实质性破题
近日,渤海信托一款挂钩融资租赁业的信托计划正在发行当中,“丰汇租赁租金收益权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丰汇租赁合法持有的约2.4 亿元应收融资租赁款租金收益权,预计发行规模1.8亿元。
主要的增信措施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差额补足,即租赁资产包产生的租金收益,用于支付投资者收益及到期本金,在租赁包现金流入不足以覆盖投资者收益或本金情况下,融资方安排资金补足差额。二是到期回购,即丰汇租赁承诺在信托到期后,溢价回购标的资产租金收益权。三是丰汇租赁控股股东盟科投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四是2.4 亿元应收融资租赁款质押。五是标的资产在信托存续期内产生的全部收入进入监管账户。
作为中植集团旗下金融平台的重要成员,丰汇租赁在资金运作术方面也长袖善舞,与信托行业可谓颇有渊源,相关合作已非孤例。
据了解,丰汇租赁的控股股东为盟科投资,再向上追溯,盟科投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盟科置业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而盟科置业即为中植集团实际控制。
事实上,据21世纪信托研究院统计,此前每年以个位数潜进的融资租赁相关信托项目,进入2013年以来明显提速,已有数十余款相关信托计划相继成立,而其中,信托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也涵盖了各种模式,除标准化资产证券化项目目前还有待破冰,融资租赁与信托目前可实现的主要合作模式均已逐步进入成熟运作阶段。
从目前已经落地的项目情况来看,信托业介入融资租赁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六种较为典型的操作路径。
第一种为“类贷款模式”,这种操作模式并非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是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介入融资租赁领域。由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用于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细化而言,又有两种具体的操作方法,一是融资租赁贷款信托,二是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前者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为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设备,本质上是一种指定用途的贷款信托;后者为以信托资金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到期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
其中,后者“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即前述渤海信托项目采用的操作方式,也是目前信托介入融资租赁最为普遍的做法,具体路径也大致趋同:首先由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或多个项目的租金收入形成资产收益权,再由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受让该收益权。
常见的增信方式包括租赁公司回购承诺、设备所有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公司股东方担保、承租人担保等。
第二种为“通道模式”,与前述第一种模式类似,这类操作对应融资租赁端的方式,既可以是直接提供贷款也可以是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不同的是,这种模式下,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方面主导,提供项目和资金来源,租赁公司也多为银行方面指定,信托扮演的角色相对被动,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
借助商业银行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以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或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第三种是“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出售信托,信托作为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信托参与此类模式至今鲜见项目落地,但从未来融资租赁的发展看,当租赁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就具备了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此前远东租赁、广汇租赁等公司作为发起人已完成了多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但多为证监会版资产证券化,多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载体,银监会版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目前并未成行。
“主动管理模式”渐进,收益空间待解
而在所有的操作模式中,最能够发挥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并实质性介入融资租赁业务的模式为“主动管理模式”,即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自主管理购买标的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兑现信托计划委托人收益,是为第四种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操作流程是:首先,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成为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人,信托资金则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其次,是信托公司向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定期足额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第四步,信托公司将专户内收到的租金定期向投资人分配净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种费用之后的余额);最后,信托公司将租赁物以名义货价转让予承租方,整个交易完成。
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中信信托此前成立的“青岛海鲨游艇信托租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用于向青岛海鲨游艇旅游有限公司和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经营用游艇,取得游艇所有权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予青岛海鲨,用于其游艇观光旅游及“海鲨会游艇俱乐部”的项目运营。
项目具体的增信方式有三:一是青岛海鲨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青岛华澳70%股权质押;二是青岛华澳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是该信托计划募集总金额的10%作为融资租赁租金偿还的保证金。
类似的项目案例还包括“宝信融资租赁投资(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长安信托作为出租人,聘请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担任投资顾问/名义共同出租人,将信托资金以融资租赁方式运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售后回租、直租等,信托资金用途为支付一定比例设备款。宝信公司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负责融资租赁项目推荐、租赁客户维护、协助催收租金。
另外还有一种操作是利用“资金池”的模式运作融资租赁类项目,是为模式之五,但这种模式仅有极个别公司做出了相关尝试。不过,基于目前监管层面对于此业务类型的严控,使得此类业务模式能否继续延续存疑。
尽管随着融资租赁行业井喷式发展,融资租赁类信托业务才逐渐引发更多信托公司介入和关注,但事实上,早在2002年,国内首个融资租赁信托产品—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便由外贸信托设计成立。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3年,资金用以购买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大型医疗设备,租赁给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标准的医院,信托收益主要来自于租金收入和佣金收入。
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以及少量金融市场上的衍生产品,融资规模有限。而信托公司资金来源较为广泛,这为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双方合作则可有效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类信托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信用风险,也就是承租人不能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而形成的风险,原因既包括承租人经营不善造成企业困难,也包括承租人不履信或恶意拖欠。其二是市场风险,即市场需求降低,造成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恶化。其三是合同风险,即在制订相关的融资租赁、购货、担保等合同时,条款不够严谨,存在文本瑕疵。
除此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即为特殊情况下,租赁物价值降低或完整性受到损害,因此很多类似项目会要求承租方对所租赁的设备投保,或由信托公司投保,但保险费由承租方承担。
北京某信托公司业务部人士表示,尽管业务存在较大空间,但能否真正批量式推广,还有待考量,核心问题在于“资金成本”,在此类业务中,信托资金的收益空间有限。
作者:冀欣 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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