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 冉一方 北京报道
A股上市公司低廉的造假成本,或将成为历史。
10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在这份被市场称作“史上最严厉退市制度”中,对上市公司造假处罚将被提升至一个全新高 度—一旦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暂停交易,原则上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前述“退市触发机制”无疑将对现有A股上市公司起到震慑作用。
“新版退市制度第一次把重大违法的行为纳入到强制退市的规定当中,无疑具有重大威慑。”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
伴随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确立,A股的造假上市现象或将得到治理,而这,也是A股市场从重融资转向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一步。
A股改革归位融资与保护并重
近年以来,伴随IPO和再融资市场潮涌,A股融资功能得以进一步提升。但相对成功募得的大量资金,由于违规造假成本较低,投资者保护功能一直呈现缺失状态。
一边是上市发行动辄获得的数亿的募集资金;一边是区区几十万罚款的低廉造假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诱惑下,IPO造假上市屡有发生。
2011年10月,头顶农业板块“高科技股”概念上市的万福生科(300268.SZ),凭借以25元每股发行价募得3.95亿元,超募1556.05万元。好景不长的是,2012年9月万福生科突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查得其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累计虚增净利润1.6亿元。
“(万福生科事件等)反映的是一个个案,但归根究底还是违规成本问题。”有监管层人士曾一语中的地向记者指出。
这从现行惩罚机制或可见一斑。尽管虚增7.4亿元收入严重欺诈上市,但万福生科最终仅被开出30万“微薄”罚单。
而南纺股份(600250.SH)自2006年至2010年的5年中,为保壳累计虚增3.44亿元利润,最终亦仅被开出50万罚单。
造成违规成本过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于欺诈上市等具体重大违法行为,一直以来并未直接列入强制退市的触发机制。
《证券法》第55条虽然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然而根据《证券法》第189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审核,已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该则规定并未提及退市有关条款。
在市场人士看来,活跃的融资功能背后,A股市场长期以来缺乏对投资者的实质性保护,致使上市公司发行人利益与投资者利益长期放置在不平衡的天秤两端。如今,伴随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机制的确立,这一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多年的顽疾或将得以清理,天秤将重归平衡。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新版退市制度也将提高发行人的法制意识。此前由于惩罚机制的不完善,在投资者和发行主体不对等关系下,发行人对投资人责任认识不足,而违法事项触动强制退市机制确立后,发行人违法成本骤然提升,会对整个A股市场违法违规起到震慑作用。”深圳一家大型公募基金经理对记者表示。
退市难题如何破局?
伴随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机制的确立,一个首要难题是,新法则是否将适应于万福生科等原有触及退市条款的公司?此外,对触及强制退市公司背后的投资者权益又将如何予以保护?
此前,万福生科曾表示,目前正在积极处置闲置资产并寻求相关支持,争取2014年扭亏为盈。由于公司2012、2013年连续两年亏损,若2014年成功扭亏,或将从盈利指标上摆脱退市厄运。而南纺股份也因涉及追溯性原因,在其后两年连续盈利,不再涉及退市条件。
“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此前,有监管层人士曾对于南纺股份的追溯性事件发表观点称。
而这一切的核心在于,如何在维护退市改革严肃性的同时,保证投资者权益。对此,在新的《上市规则》中,监管层对于锁定减持情况、赔偿机制都做了相关规定。
如新《上市规则》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在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后,形成案件调查结论之前,应当遵守公开承诺,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就此明确了具体实施程序,以确保相关责任主体在需承担责任时有相应的财产可供补偿受害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而在董登新看来,投资者保护核心在于要学会自我保护。“投资者要学会自我保护的维权意识,尤其是用脚投票,比如充分利用退市过程中的投票权,关注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提示等。”
此外,合理选择投资标的,远离退市股炒作也是投资者教育重要一课,“要改变投资者炒"差"炒"小"的投资习惯,回归价值投资,这样才能促进A股优胜劣汰的进出机制,让一些真正有增长的公司获得投资机会。”前述公募基金经理对记者指出。
作者:徐亦姗 冉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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