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期发布公告宣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财政部这一次公布的三份全国性目录清单共涉及200多个项目,除此之外,公告还要求各省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公布其本地清单。公告明确的一点是,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可以说,目录清单的公布是我国税费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大大提升了行政性收费的透明度,便利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把可以拒绝缴纳不合法收费的权利明晰化,就为老百姓和企业抵制各种名目的“乱收费”,提供了最为有力的依据。一直以来,中央对于乱收费问题非常重视,近年来曾多次宣布取消或免征一些中央与省级的行政收费项目,而这次明确宣布社会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政收费项目清单,可以说是针对此问题的治本之策,可望让乱收费治理不再陷入过去的取得一定成效之后问题又加剧的怪圈。
目录清单的公布值得赞许,而未来,公布项目还可以进一步详细化,走向更大程度的公开化。比如,还可以公布行政收费项目的具体情况介绍、收费目的、收费标准的设定过程和依据等等,从而更充分地接受各界的监督,让收费项目具有充足的公信力,降低执法过程中的阻力。而且,只是公布还不够,还应该通过司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方面的配套措施,让公民能够有据可依、有程序可循、理直气壮地拒绝缴纳违法收费,享有充分的救济权利,并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重点惩治乱收费,树立标杆,让乱收费真正成为行政机关不敢随便碰的高压线。
目录清单的公布也是依法治国的一件大事。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而法律的本质就是明晰的规则。目录清单清晰地限定了行政部门收费时的权利边界,从而设置了约束乱收费的制度“笼子”,这是走向全面依法治费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其他工作可做。
当前行政收费的一大问题是,很多收费的依据是以较低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并不多,多数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俗称为“红头文件”的部门性、地方性规范。同时,目前能够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比较多样化,国务院、财政部与发改委,以及省级政府都可以审批收费项目。法律依据的低层级影响了收费的公信力,随着时机的不断成熟,当前的各种文件未来都应循序渐进地升级为更为正式的法律和法规。同时,行政收费的设立权力应该得到更严格的约束,这一来可以减少不同主体的规定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可防止“部门立法”造成狭隘利益主导收费,压缩各种部门性“小金库”的空间。
“依法治费”意味着从行政收费的设定、执行到监督,在所有环节上都要走向法治化。行政收费关乎基本的国计民生,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都息息相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切开诚布公,收费才能取信于民,也只有严格规制涉企收费,才能打造良性商业环境。未来清单的调整和新的行政收费项目的开设,都须最大程度地秉持公开立法的原则,通过听证会等程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同时,行政收费治理是全面的财税改革的一部分,应该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配,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从而遏制其乱收费的冲动,并硬化各级政府的预算约束,实行科学化的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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