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凌晨,陕西省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随后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2日,该县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剑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为此,他们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奖励了500元。(11月3日《华商报》)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地有关部门奖励当事人500元并不违规,但是从文物保护的现实需要出发,在物价高涨的今天,500元的奖励,显然不利于民间文物保护工作。具体到陕西丹凤县出土的这把战国青铜剑,如果能够进入市场的话到底值多少钱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当地却有人愿意出价10万元购买这把剑,只是被当事人拒绝了而已。
500元和10万元,中间的差价有多少一算就清楚,而这还只是有人给出的“收购价”,如果收购的人转手卖出去,肯定就不止是10万元了。当然了,我们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可是如果当事人经不住利益的吸引把古剑出卖了,即便你抓到人但是却找不回来剑,一切不都是空谈吗?进一步说,发现古剑的时候并没有第二个人知情,如果当事人偷偷把剑拿回家藏起来,过个十年八年时间以“祖传”的名义把古剑“洗白”,恐怕也没人知道。
笔者倒不是说一定要按照“市场价”来奖励主动上交文物的当事人,而只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本着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结合文物的珍贵程度、市场价值以及当前的生活消费水平,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奖励金额,这样才会激励更多人主动上交自己发现或捡拾到的文物。 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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