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召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回答记者提问。
下为发言实录: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为什么对这个企业的投资项目还要进行核准?谢谢。
罗国三: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关于企业投资的项目还需要核准的问题,我想还是先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来说明这个问题。这个《决定》实施十年来,目前的改革在进一步深入。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投资方面的改革措施,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改过去单一的审批制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就是过去单一的审批,从2004年以后就改为审、核、备三种管理方式。什么叫区别不同情况?我解释一下,首先讲审批制还是适用于政府的投资项目,当然也需要改革来规范、改进和完善。
我重点想介绍一下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在2004年以前也是实行审批制,2004年以后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制实行的对象是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核准审查的内容是企业投资的外部性条件,什么叫外部性条件?《决定》明确有几个方面,一是维护经济安全;二是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三是保护生态环境;四是优化重大布局;五是保障公共利益;六是防止出现垄断等等;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进行核准审查。这是审查的内容,我们把它归纳为外部性条件。
相对外部性条件的是内部性条件,我们是这么来鉴定的。像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等,这些归纳为项目建设的内部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决策是由企业自主进行,或者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刚才讲到核准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核准的范围和权限就是由核准目录来规定,目录重要性就体现在这里,规定了核准的范围,也规定了核准的权限,那么目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都实行备案管理。应该说,这是体现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
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刚才讲2004年以前不管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都是实行审批制,2004年以后对这三种制度我们做了一个测算。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个数里,大概不到10%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不到15%实行核准制,剩下的超过75%都是实行的备案制。刚才秘书长讲了,不到一年时间,国务院两次修订核准目录,大幅地取消下放,我相信这个结果一定会发生重要的变化,就是备案的范围会越来越多,核准的范围会越来越少。当然这里还有一个环节,就是过去的审批制政府要批3-4个环节,但是核准和备案的话政府只审查一个环节。
归纳起来讲,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实行核准制,我觉得可以借用三中全会决定里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自主权也讲到,除了两个关系、三个涉及以外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两个关系是什么?就是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三个涉及就是全国重大领域布局,战略资源性开发、重大公共利益。
三中全会也明确了,除了这两个关系三个涉及以外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相信大家对照一下,现在保留的特别是中央层面的核准范围是不是充分体现了三中全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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