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记者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为什么对这个企业的投资项目还要进行核准。
罗国三表示,核准审查的内容是企业投资的外部性条件,一是维护经济安全;二是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三是保护生态环境;四是优化重大布局;五是保障公共利益;六是防止出现垄断等等。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进行核准审查。
而像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等,这些为项目建设的内部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决策是由企业自主进行,或者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他表示,核准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核准的范围和权限就是由核准目录来规定,目录规定了核准的范围,也规定了核准的权限,那么目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都实行备案管理。
“三中全会明确了,除了"两个关系"和"三个涉及"以外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罗国三表示,现在保留的特别是中央层面的核准范围充分体现了三中全会的要求。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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