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中国民营企业已有不少进入了一代和二代的代际传承阶段。在传承过程中,因企业家的子女拥有外国国籍,家族财富的传承变成了跨境的传承,这也给传承的顺利完成带来了诸多挑战。
林丽(化名)是广东一家音像传媒行业家族企业的唯一接班人,两年前从加拿大留学归来,近期在接手家族企业股权时却遇到了难题。原来,林丽在加拿大留学时申请了加拿大国籍。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由于林丽的外籍身份,当地工商机关认为这相当于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外国人”,相当于外资。而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外商投资中国音像传媒行业是受到限制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家族办公室”法律团队负责人王芳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林小姐的遭遇是我们团队最近一年处理家族企业股权传承遇到的新问题,类似案例已经有十多起了。私人银行客户群里我们发现大约有70%的比例都涉及到移民或子女留学或申请境外国籍。然而这些客户在申请移民或改换国籍时,并没有想到未来有一天,他们的国际身份会成为境内财富传承的障碍,尤其是对境内的家族企业股权来说更为严重。”
跨境传承难题
在一代企业家逐渐退出家族企业后,股权传承给二代是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阶段。而子女的外籍身份却意外成为传承路上的一道障碍。
王芳律师团队通过对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尽职调查以后了解到,家庭成员的涉外身份可以分成三种:外国移民绿卡获得者、外国国籍获得者、香港及澳门地区投资移民。
王芳表示,二代接班人如果获得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时候就可能会被看作“外国人”或“外资”。另外,香港澳门地区投资移民在境内投资也会被类比为“外资”。而获得外国绿卡者仍被视为中国公民,他们在境内股权投资或传承则仍被视为内资。
鉴于此,王芳建议:“企业家二代留学境外时,如果家庭成员希望有国际化的身份,建议先做投资移民,只拿绿卡,而不要考虑马上变更国籍。”
至于企业继承人获得外籍身份后再归国接受股权传承,是否应当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范限制,也存在一些争议。工商机关认为,是否属于外资主要以新股东的国籍身份来判断;而商委更倾向于以接受新股权转让的出资来源是否来自境外来判断。而且,这一点,各地的工商机关及商委认识也不尽相同,国务院也未就此事作过明确批复。
不过,王芳表示,商务部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指导限制最近在上海自贸区新政中有所突破。今年9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其中对外商投资在部分产业限制进行了放开。
比如,原来外商投资名录中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对船舶代理,采矿业中的石油勘探,制造业中的饮料制造业、造纸、通讯设备制造,批发零售业中的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等20多项,进一步放宽了外商准入标准。
今年11月4日,国家发改委也就2011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中重点放宽了造纸、汽车电子、名优白酒、地铁、电子商务、财务公司、连锁店、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的外资准入,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试点经验。
传承应及早规划
王芳认为,家族企业传承应提早做出规划。首先要了解清楚目前企业经营的行业在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类别,如果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的行业投资,可以考虑将企业分拆成不同板块、不同子公司,未来在多名子女中再灵活安排股权传承。也可以在未申请外国国籍之前,就提前传承境内家族企业的股权。
在上述家族企业传承案例中,当由于外籍身份限制传承受阻后,林丽也考虑过放弃加拿大国籍来传承父亲的股权资产。不过王芳却表示:“中国国籍一旦放弃,二代接班人如果后悔再想换回中国国籍的,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还有的二代在获得他国国籍后,回到国内采取保密制度,仍继续用持有的中国身份证或户口本来投资购置财产。
王芳表示:“这样做会有潜在的风险,依据我国的国籍法,获得他国国际后,其中国国籍实际上已经丧失,如果该财产未来涉及到转让、变更或是传承,均会在法律上产生财产主体争议问题,届时不得不通过一系列行政补救措施才可能会"物归原主"”。
王芳还提醒,家族企业的继承人申请境外移民或取到外国国籍后,大多可能成为境外的税务居民。此时接受境内家族企业的股权,可能还涉及到境外资产的申报和纳税问题。因此,凡是涉及到跨境身份变更或跨境财产布局的,家族的财富传承必须要考虑到境内法律和境外法律的双轨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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