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存款保险制度又引起了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于近期推出。按目前讨论的方案,存款保障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这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有银行经营不善,就可以破产;储户存在该银行的钱,50万以下的可获得存款保险机构全额赔付,50万以上就可能只能获得一定比例的赔付。
目前我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但储户不用担心存款的安全,因为他们相信,如果有银行面临破产境地,国家会进行救助,他们不会遭受损失。这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储户而言,它其实优于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那为什么要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呢?因为它可以促进银行业的发展,使机构数量增加、市场竞争增强。目前,银行业的准入门槛比较高,只有资质好的机构才能成为银行、吸纳存款,它们破产的风险低。有人认为,这种状况妨碍了银行业的竞争,导致目前银行息差大、利润高。他们主张,如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种事后处置机制,就算有银行破产也无须担忧,那样就可以在事前的审批方面放松要求,让更多的机构可以吸纳公众存款。
的确,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提高金融系统的事后处置能力,可以为金融系统多设置一道安全屏障。这几年银行业的发展比较快,尤其是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数量迅速增长,2007年时分别仅有19家和17家,到2013年分别增长到987家和468家。应该说,银行业的经营状况是比较好的,风险并不大,但未雨绸缪地建立事后处置机制也是有意义的。
事后能处置,我们就不用那么害怕“出事”。但是,“出事”毕竟会有损失,减少“出事”的几率还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银行牵涉到的社会公众数量众多,而且多数人自我保护能力低,更应该注意风险防范。因此,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的事前事中的监管仍然不应放松。
加强事中的监管是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全球趋势,但事前监管没有受到同样的重视。原因在于,严格准入条件、加强事前监管被认为限制了银行业的发展。这实际上牵涉到效率与安全的问题。在其他领域,与效率相对应的是公平,现在公平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金融领域,与效率相对应的是安全,由于之前我国金融系统比较安全,所以人们对安全的重视程度没有效率高。其实,我国的金融系统效率并不低,这些年有效地支持了经济的发展。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以美国为标准追求金融效率,更不应为此降低对安全的要求。金融业的过度发展会导致危机,这已经为美国次贷危机、金融危机的相继发生所证明,我们应吸取教训。
从效率中受益的主要是金融资本,而从安全中受益的是社会公众。如果放松事前监管,即使有存款保险这样的事后处置,储户仍然会受到损失,他们将为资金安全付出更多精力、承受更多压力。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增加存款保险这道安全屏障之后,事前监管的安全屏障也不能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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