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存款保险是现代金融安全网的核心内容,是维护金融稳定和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重要制度保障。在中国国内,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深入,尤其是利率市场化加速,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开始不断增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也有所上升。也正因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由此成为了新时期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4年11月30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包括以下四点核心内容。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保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
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时期尤其重要。否则,经济主体只关注收益而忽视风险,只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错配,并在长期内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建立和完善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保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这对提高银行体系竞争效率,降低银行准入门槛以及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其一,保费缴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意见稿》的说明可以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非常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加剧行业内部分化;第三,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保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更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存保制度在短期内没有太明显的影响。考虑到《意见稿》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5%以上的账户。按这一额度,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匡算,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一般储户不受保障的可能性很低。
当然,尽管存款保险制度在长期内有利于银行业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但作为一项牵涉甚广的基础性制度,从《意见稿》出台到制度正式实施,还有许多工作有待完成。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保持密切关注,并做好相应预案。特别是针对公众认知偏差而可能产生的资金流动,相关部门应考虑适度增加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供给,以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平稳推进和有效运行。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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