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职员贪140万退票款
串通北京站售票员作假 编造855条京沪高铁退票信息 构成贪污罪 一审获刑10年
法制晚报讯 原北京铁路局北京收入稽核部收入审核员的李崇义,与售票员合谋,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贪污140万元退票款。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铁路运输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崇义有期徒刑10年。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3月至5月间,李崇义在担任审核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北京站售票车间售票员宋某合谋,将宋某编造的虚假退票信息800余条通过审核。退票均为北京南至上海虹桥的高铁商务座。
庭审 自称开始不知情 与售票员供述矛盾
在庭审过程中,李崇义辩解称,她并未与宋某共同预谋骗取退票款。
她称,在担任北京铁路局北京收入稽核部收入审核员期间,由于自己工作不负责任,对宋某骗取退票款开始并未发现,更未参与。
直至2012年4月的一天,她偶然查出宋某的退票报告有问题,宋某要求隐瞒此事,并给李崇义钱款。
此后直至2012年5月间,宋某多次送给李崇义钱款。李崇义在知道宋某编造虚假退票信息骗取退票款的情况下,仍对宋某的退票报告不加审核,放任其行为。
被另案处理的宋某则是另一种说法, 他说整个行动是两人商定的,即由宋某利用工作之机编造虚假退票信息,李崇义则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掩护。
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间,宋某多次在当班作业时,使用手工退票程序,虚构了数百张北京南开往上海虹桥的高铁商务座退票,并制作虚假退票报告。
北京火车站将上述退票报告上交北京铁路局北京收入稽核部后,李崇义故意不加审核,一律予以通过。2人共同骗取了100多万元人民币的退票款,后予以分赃。
855张虚假退票 均出自一人之手
北京铁路局收入稽查处会计科科长证实,2013年4月,北京铁路局收入稽查处在分析北京铁路局火车票退票情况时,发现855条虚假退票信息。
这些退票信息显示退票时间为2012年3月至5月间,退票种类为北京南开往上海虹桥的高铁商务座退票,均是利用手工退票程序输入计算机系统,经核查均无对应的原票。
相关退票报告的经手人均为宋某。于是,稽查处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情况。
对于退票流程,北京铁路局北京站售票车间出具的证明及客运运价杂费收据,证明北京站售票车间负责退票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需制作退票报告,可以将退票信息手工输入计算机系统,上班时从车间总账领取一定的退票备用金,下班后实际发生的退票款、剩余的备用金必须和上班时领取的备用金总额一致。
随后,北京站售票车间将退票报告和退票原票送交北京铁路局北京收入稽核部,由北京收入稽核部对退票是否符合铁路规定进行审核。
此外证据显示,2012年北京南至上海虹桥高铁商务座票价为1750元,全价退票费为88元,退给旅客1662元。
判决 自辩与工作流程不符 获刑10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崇义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与宋某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2人所在单位北京铁路局的国有财产占为己有。李崇义的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贪污罪。
李崇义作为北京铁路局北京收入稽核部收入审核员,专门负责审核北京火车站退票情况。本案发生期间,李崇义审核出多名北京火车站售票员的工作失误,均按规定通知了北京站售票车间,却称发现宋某的退票报告有问题后向宋某本人询问,未通知北京站售票车间,与铁路企业的规定不符,并一直对宋某的退票报告予以确认、通过。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结合宋某的供述,足以认定2012年3月初、本案发生前,李崇义即与宋某共同预谋骗取退票款,此后一直共同进行犯罪,李崇义应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贪污数额负刑事责任。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崇义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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