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定义内幕信息并不“任性”
在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中,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的错单交易信息能否构成《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成为原被告最大的辩论焦点,这将直接关系到证监会对杨剑波的处罚是否具有事实基础。
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对此,此次一审判决对于这一错单行为给出了清晰的定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证监会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未超出《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定义的范畴。杨剑波提出错单交易信息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公开,因此不构成内幕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幕信息并不限于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也包括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信息。进一步考虑到大盘指数与公司证券价格之间的紧密关联性,对大盘指数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信息亦应属于《证券法》所指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范畴。
记者统计发现,按照目前交易所指数计算方法,市场中市值较大的中国石油、工商银行、中国石化等权重股都是“牵一发动全身”,几只权重股上涨1%大盘指数就可以带动大盘相应上涨。
与此同时,法院也对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公开进行了定义,认为原告主张本案错单交易信息,在案发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被媒体揭露,从而处于公开状态,但原告所举21世纪网的报道中并未准确指明其报道的信息来源,市场主体无法确信该报道来自于可靠的信息源;其次,原告提交的其他网站对于错单交易信息的报道均是21世纪网报道的转载,并非基于各自独立调查进行的报道,不能形成互相佐证的关系,从而使市场主体相信其内容真实可靠;最后,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发布公告之前,相关媒体对当日上午大盘指数大幅上涨的原因还有诸多其他推测和报道,市场主体无法仅仅基于21世纪网的报道而相信其内容真实可靠。因此,原告主张错单交易信息在光大证券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公开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下错单不能用内幕信息随便对冲
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的对冲行为究竟是按照公司原定的策略实施的还是针对突发事件的临时部署?这一问题成为本案的一大焦点。
按照原告观点,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从而不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
但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在错单交易信息形成之后,光大证券直接针对错单交易而采取的对冲风险行为,而非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之前已经制订的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既定投资计划和指令应是在内幕信息形成前已经制定,并包含了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具体交易内容,且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过变更,方能体现交易行为没有对内幕信息加以利用。”法院认为。
至于原告认为对冲交易是基于既定的市场中性投资策略所作出,法院认为,虽然市场中性投资策略的目标是保证投资组合中多空双边头寸的平衡,不留风险敞口,从而实现投资收益与市场整体波动无关。但是,交易者在实施市场中性投资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利用内幕信息对市场波动的单边影响,从而构成内幕交易。
“乌龙指”到底算谁的?
不是决策者,对冲是执行公司安排,这是杨剑波认为证监会对自己处罚过重的原因。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曾提出,杨剑波在8月16日下午负责对冲交易是根据公司管理层决定实施的,作为公司一位部门负责人,原告负有执行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当然义务。“如果有人需要对错单交易负责的话,负责人不是原告。”
对此,对杨剑波是否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院认为,本案错单交易发生于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而原告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被告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自己并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杨毅沉 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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