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自贸区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相关法律实施将作出调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8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内暂时调整《外资企业
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但是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据悉,此次调整涉及上述四部法律共计十二条规定。2013年,上海自贸区部分法律暂时调整时所涉及的条文为12条,此次增加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调增。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并在3年内试行。
企业进入程序更简便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做说明时表示,在新设立的三个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些改革开放措施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高虎城表示,参照上海自贸区此前的做法,为解决上述区域改革开放措施于法有据的问题,在新设的三大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上述4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共涉及4部法律的12个条款。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与上海自贸区一样,三部法律的变更,主要是为了便于外商投资,这三部法律的变更涉及的都是程序上的问题,企业进入的程序更加简便了,把审批环节变成了备案。
吴弘称,从上海自贸区的经验来看,这三部法律的变更方便了境外投资,并不是规模的扩大,而是清除过去的一些障碍,在其他三个新设立的自贸区起到同样的效果。
他强调,这三部法律修改的部分实际上是程序部分,这和自贸区内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起到配合的作用,是新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必备的一步。
吴弘认为,从上海的经验来看,法律的变更有些效。从政府来看,不管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包括海关、商检等部门,政府确确实实大幅度变革,比如海关制度,过去比较繁复的手续,现在在具体操作中一些规章制度做了很大变化。
针对上海自贸区的扩展区域,上海财经大学自贸区研究院秘书长陈波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法律变更的影响不会立刻产生,比如陆家嘴片区,金融的关注度很高,但由于实施细则问题,即使暂停这些部法律,也不会出现很多金融机构涌入陆家嘴的局面。
陈波表示,可能明显利好的是自贸区外资准入更加便利化,金融开放使得融资变得更加低廉,张江高科技片区可以较为明显地感受到其中的好处。
此前,上海自贸区的法律变更涉及三部法律共计11条,此次变更则增加一条,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相关人士指出,这一调整针对新设立的福建自贸区,因为福建自贸区的一大定位是对台经贸。
改革“法制化”
与新设立的自贸区相比,上海自贸区早在去年8月就已开始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的变更。今年9月,国务院又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吴弘认为,上海自贸区现在还不能说是“法律改革”,准确来说应该是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投资更加便利,交易更加灵活,金融更加开放和政府的各项审批职能大大减少,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制度创新具有针对性,为今后整个法律框架的变革做准备和积累经验。
对此,上海一名法律专家表示,上海自贸区要跟上国际自贸区及经贸新趋势,每做一步,几乎都会涉及相应法律瓶颈。但现在全国人大只对三部法律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进行调整。
复旦大学上海自贸区法研究中心主任龚柏华则认为,上海自贸区建设过程也是法治引领和规范的过程。法治规范在上海自贸区建设中得到较好的贯彻;法治引领可在上海自贸区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上海自贸区的试验改变了“违法改革”的模式,为改革走上“法治化”,提供了先行先试的道路。
在下一步的建议上,龚柏华称,为使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真正能够实现为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先试先行,需要考虑将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上海自贸区停止适用,让上海自贸区真正能够按符合“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理念,设计对外商管理的《不符措施清单》,为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提供试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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