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
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决定下放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权限,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权限。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原则上不再进一步向地市下放权限。各地要在严格审核管道运输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价格。要研究制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加强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放开铁路旅客、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用户需求以及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上述铁路、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地要指导相关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针对每一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设项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设项收费。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服务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按公示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清理、修改本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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