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蚂蚁金融服务集团表示,公司于12月10日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君正”)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针对内蒙君正拒不履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与认购协议》的问题,请求裁决内蒙君正履行协议向天弘基金缴纳应缴出资额6943万元,并请求裁决在内蒙君正全额缴纳出资额之前依法限制内蒙君正对于天弘基金未出资部分的股东权利。如果内蒙君正在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付款日依然拒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蚂蚁金服还申请裁决解除内蒙君正的增资权及增资资格。
据上交所信息,内蒙君正6日晚间发布公告对蚂蚁金服提出的仲裁事件进行回应。公告表示,蚂蚁金服坚持新老股东共享所有未分配利润。完全违背2013年10月天弘基金向政府有关批准部门上报的由三方股东共同签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第五条第一款“根据本次增资扩股安排,公司现有股东享有本公司增资扩股完成之日的未分配利润处分权。其后实现的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的规定,直接导致天弘基金增资扩股没有完成。
蚂蚁金服称,内蒙君正公告中不引用正式协议的规定,引用的是2013年10月份天弘基金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方案。其表示,在天津市国资委批复同意的基础上,2014年1月20日蚂蚁金服、内蒙君正及天弘基金的其他股东天津信托、芜湖高新及四家天弘基金员工持股主体共同签署了正式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与认购协议》,共同约定由蚂蚁金服、内蒙君正及四家员工持股主体分别对天弘基金进行增资。
2014年1月20日签署的《增资与认购协议》中5.2条明确规定,“公司向投资方承诺并同意,除了本协议所拟议的事项以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直至新营业执照颁发之日,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集团公司均不得采取如附件四所列的行为。”而附件四所列行为包括“向集团公司的股东宣布或支付任何利润分配或其他分配。”蚂蚁金服又表示,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依照《公司法》规定,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此外,内蒙君正称,天弘基金是国有控股企业,2013年6月30日的国资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2013年10月)和2014年6月30日的增资扩股完成日之间新老股东的利益确认问题,应由国有控股股东提请国资管理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2014年6月30日立即发出《关于中止天弘基金增资扩股相关工作的函》,并向国资管理部门紧急汇报。内蒙君正咨询天弘基金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国有资产需要重新评估,目前仍在等待国资管理部门的书面文件。
蚂蚁金服对此回应称,蚂蚁金服从未收到天弘基金国有控股股东任何关于增资扩股国资评估存在问题及重新启动评估的书面通知。
内蒙君正的公告显示,由于仍在等待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天弘基金现有股权结构没有任何变化,依然保持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合法持有36%的股权。并于2014年12与12日顺利完成天弘基金第四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改选工作,所有议案100%股权批准通过。
而蚂蚁金服则认为,2013年12月2日,天津市国资委就天弘基金增资扩股事宜在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并就增资扩股事项出具了书面批复。2014年1月20日各方签署了正式协议。2014年5月28日本次增资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014年6月27日,蚂蚁金服和天弘基金员工持股主体已经完全履行协议,足额缴纳了出资款,并且被登记在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蚂蚁金服依法已经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10月10日,内蒙君正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内蒙君正及天弘基金其他股东已于10月9日与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蚂蚁金服”,以下统一简称“蚂蚁金服”)就天弘基金增资扩股和全面业务合作达成框架协议。
根据内蒙君正当时发布的公告,在框架协议中,蚂蚁金服将以11.8亿元认购天弘基金2.623亿元的注册资本,内蒙君正出资6943万元认购天弘基金1542.9万元的注册资本,此外,天弘基金管理层将出资认购5657万元的注册资本。在增资扩股完成后,蚂蚁金服将持有51%的天弘基金股权,天弘基金管理层及员工将持有天弘11%,天弘基金原股东天津信托的持股比例变为16.8%,内蒙君正的持股比例则变为15.6%。(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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