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引人瞩目的变化是,征求意见稿为直接向个人征税体系的构建准备条件,明确规定要建立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对自然人适用和企业一样的税收强制措施。直接向自然人征税,将为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的征收准备基础,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等既有税种的改革。
鉴于我国税制的失衡,适当降低间接税比重而提高直接税比重,一直是各界认可的改革方向。目前我国的几个大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都是间接税,在生产、消费和流通环节征收,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所占比例较低。因为间接税是企业可以最终转嫁给消费者的,所以其比重过高也加重了整体税负。而直接税在征收的时候更能够反映不同人群的差距,让较富裕的人群承担较多的税收负担,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增进社会公平。
当前中国贫富差距主要体现在财产性收入方面,而像个税这样的具有累进性的税制又主要是针对工薪收入,不能缩小差距。而进一步完善财产税体系,提高其比重,在此基础上适度改革个税,就能弥补这一缺憾。建立识别号系统可以减少个税缴纳中的逃税避税行为,考虑到富裕人群的避税能力较高,所以这是有利于公平的。
直接对自然人征税将改变纳税方式。目前个税等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这虽能确保税收入库,但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体纳税意识薄弱,对于自身承担的税负也缺乏直观认识,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消费投资行为的功能。随着改革的推进,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方式将更加流行,征管机关的职能逐渐转变为事后监督,确保纳税人遵从。
从这一点也可看到,对自然人直接征税会对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构成一定的挑战。这就需要打破税务、房地产、金融等不同体系之间的隔阂,实现信息透明共享,配合目前正在推进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对税源信息进行全面的精细化管理,配合提高整合行政系统的治理能力。显然,信息化这也可让纳税人更方便地了解信息和维护自身权益。
无论如何,更强调尊重纳税人权利,是税收征管法修改应有的价值取向。对自然人征税意味着征管部门更多掌握纳税人个人信息,那么,相应的纳税人享受的保障也要提高,纳税人有权要求提供明确的征税依据和信息,享受充足的知情权和对税收征管进行监督的权利。从更大的方面讲,政府要增大对社保、医疗、教育等体系的支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公众真切地感受到税收的确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并在规划和推出房地产税等新税种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只有在此基础上,本意就是改变税收体系失衡、增进社会公平的直接税改革,才可打消公众疑虑,获取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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