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国将继续清理整顿被视为"部门权力象征"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从而减少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的寻租和腐败空间。这是2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中公布的改革内容。这一意见作为新一轮预算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将改革利剑指向了我国每年近5万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
反思一下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进入了快速增长轨道,总体看是必要和成功的。但分税制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却未作出明确规定,留下了一个制度缺口。在利益驱动下,分税制造成的财权上收的效应就难免在各级政府间层层传递,导致省市以下政府出现大量财政赤字。
目前的状况是:分税制确实把超过半数的财政收入集中到了中央政府手里,中央政府也确实通过转移支付把一大部分财政收入给了地方政府。问题在于,转移支付是跟着财政专项走的,看起来数量很大,并不真正切合地方提供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现行转移支付存在着体制缺陷,转移支付到了县乡一级很难做到透明、规范。
天津财大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早在2013年就指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充分考虑影响地方财政收支涉及的有关人、自然环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财政收入、教育卫生与市政建设、特殊性等因素,细致测算各地的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建立起地方各级政府的标准预算。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应介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和监督过程。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应纳入地方发展计划和政府预算,经人大审核批准,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应当向社会公开资金的分配办法、资金规模、申请条件、资金分配去向、使用结果和效果。如有必要,可考虑制定“转移支付法”。
李炜光认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与事权体制,既是经济体制问题,也是政治体制问题,涉及中央和地方在动员、支配经济资源上的权责划分一级中央与地方之间集权与分权关系依据何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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