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此次新外资法制订,应从根本上解决投资促进问题,建立符合长远改革和发展要求的投资促进新机制。
投资促进,或曰一般意义上的招商引资,虽被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但却 长期广受诟病,包括高层也多次督促整治招商引资乱象,清理不恰当的优惠政策。在各个层面上,投资促进的基本理念认识、政府职能定位、有关政策设计、具体操作执行都存在着颇多偏差,有的甚至根本就是错误的。
在对于投资促进的认识上,不客气地说,我们仍未确立正确的投资促进观。即使是从事投资促进工作的官员,主导性的观点还是认为"投资促进"就是"招商引资",只要把外部资金引入本地区就是成功;某些专家、媒体,更是片面认为我国已经发达了,不存在"双缺口"而是"双过剩",不应再搞"招商引资",而应该"走出去",并且市场化决定资源配置原则下政府也不应该再管招商引资,而应由企业决定。这些错误观念极大阻碍了投资促进的有效进行。
从本质上来说,投资促进是"打造适合个人与企业投资经营的优良环境,激发本地生产要素活力和创造力,使本地企业能够成长壮大,并进而吸引外部生产要素加速流入"的过程。但我们在实践中却时时看到,某些地区对于投资环境的改善要么不重视,要么停留在口头上,本地企业的生存环境都很恶劣,发展不起来或者发展起来以后也留不住;但另一方面却又极力鼓励从外部招商引资,甚至不惜用各种优惠政策来弥补投资环境的根本缺陷,导致了投资促进工作的急功近利和成本代价高昂,但实际效益却很差。所以,在目前投资环境存在某些制度性缺陷的情况下,投资促进工作的核心还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改善投资环境,这是从中央到地方投资促进的根本任务;在此基础上,才能再考虑投资促进的政策设计和具体操作。实际上,投资环境具有了国内、国际竞争力,外部生产要素的流入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结果。
在树立了正确的投资促进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该把投资促进纳入法治轨道,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制订《投资(促进)法》。投资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支撑之一,其重要性怎么评价都不为过,即使在发达国家,消费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也绝对不敢忽视投资的作用。在我国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虽然我们需要加强消费带动的作用,但投资仍将是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经济增长动力源,所以对于投资促进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遗憾的是,在至今为止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对于投资不可谓不重视,但工作重心和工作方式却出现了很大偏差,即一方面拼命扩大投资,甚至政府不惜亲力亲为参与投资;另一方面却又对投资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批,形成了众多以行政审批为主要手段的要素流动壁垒,不合理地制约了生产要素的正常流动,大大降低了要素流动速度和效益。
我国的投资领域,还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对于投资的管制或者促进,基本都是依靠行业法规或者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之类的部门或地区文件来进行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投资法》。这直接导致投资市场及其管制的不开放、不透明、不规范、不稳定,给行政权力过度干预投资市场、扭曲投资行为提供了便利,却给生产要素流动造成了极大阻碍,极大抑制了投资效率和效益。
必须强调的是,《投资法》应是对于投资的全面规范,其中当然包括投资管制,即政府应在哪些领域、根据什么条件、通过何种方式来进行投资管制;但更重要的是,其核心应是"投资促进",即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如何更好地保障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如何通过各种必要手段激励投资等等。可见,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强化投资促进功能,正是政府工作重心从市场准入审批转向后期监管服务的必然要求。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新外资法草案对于投资促进单列一章,体现了理念的转变。但缺陷是高度不够、格局偏小,仍把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作为投资促进指导/执行机构,又是沿袭了现行的政府管理框架,难免陷入左右互搏之窘境,而且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也不清晰。
笔者建议,成立"国家投资促进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国内外的投资促进工作。在政府管制市场准入的权力大大削弱、外国投资由逐案审批变为有限许可后,政府的工作重点应转向投资服务,或曰投资促进,国家投资促进署就是承担此项职能。即便那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英国、瑞典、美国以及我国的香港等),政府机构极为精简、政府权力高度限制,但却都有国家/地区层面的投资促进机构和相应的法律政策体系。我国设立国家投资促进署,恰恰符合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并且可以以投资促进取代如今散布于众多政府部门的投资审批职能,在职能转变的同时也给以往从事投资审批管理的人员以出路,减少机构改革的抵触和震荡。
笔者粗略估算,成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编制仅100人左右即可,但可替代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上万名外资审批官员;国家投资促进署,编制人员要多一些--如果要建立国际投资促进网络的话,大约需要500人,但依然大大少于目前各部委管投资审批的官员人数。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外资审批,工作重心转向中后期的监管和服务,投资促进职能会相应强化,效率和效益也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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