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完成了创业板影视和医药两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修订工作。一直以来,深交所较为重视行业监管,实行分行业披露是深交所深化创业板行业监管、转变信息披露监管方式、大力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举措之一。早在2011年,创业板已开始在信息技术、影视、农业等行业试行行业监管。2013年初,创业板试点推出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4年上半年,创业板又将行业监管范围扩大至医药、节能环保、光伏、电子等行业。今年深交所将以本次创业板行业指引修订为起点,更加深入地推动行业监管工作,适应市场化改革形势下对自律监管的新要求。
深交所人士分析,深化创业板行业监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完善市场约束机制。近年来,国务院有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系列文件中,明确提出应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证监会主席肖钢在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讲话中也强调,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健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及监管机制。分行业信息披露及监管,是落实相关要求的有效措施。通过加强对企业特征密切相关的发展战略、业务模式、核心竞争力、特有风险等行业方面要素的披露,能够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市场透明度,有利于市场约束机制的形成并发挥作用。同时,通过鼓励上市公司从行业角度、自身特点出发披露真正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有利于培养上市公司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意识,促使各方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进一步推动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是契合创业板公司特点,加大对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施行业监管能够更好地适应创业板鲜明的板块特色。创业板服务于创新型、成长型企业,五年来支持了一大批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型公司。目前已有约30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登陆创业板,占比超过70%。实施行业信息披露可以促使有关方深入理解新兴产业的业务模式、发展特征等,从而更好地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增强资本市场对新兴行业的吸引力和支持力度,助力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三是提升自律监管效能,落实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快监管转型,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制度安排,是当前及未来证券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方式下,需要弱化事前实质性判断和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这对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分行业信息披露,增加了新的监管维度,提升了信息披露监管有效性。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同行业比较、分析和判断同类公司经营、业务、财务等方面的共性与差异,增强敏感性,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
深交所人士指出,本次影视类和医药类指引修订有几个方面特点:一是从灵活性角度出发,适当增强《指引》的适用弹性。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大都以强制性规定为主,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上市公司须统一严格遵守,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不利于发挥公司的主观能动性。本次《指引》修订参考了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率先引入了“不披露即解释”条款,即上市公司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根据个别条款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在披露原因的前提下,允许调整披露内容或不披露。同时,鼓励公司在未达到披露标准时参照《指引》自愿披露,给予其更大的自主空间,增强了《指引》的适用弹性,也体现了强化自律监管、发挥市场自身约束功能的监管理念。
二是从重要性原则出发,权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本次修订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促进信息披露简明化,同时充分考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首先,《指引》在适用范围上引入了重要性标准,对于影视业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达到30%以上的适用影视行业指引,创新程度较高、注册申报在一定级别以上的药品适用医药行业指引;其次,新《指引》优化、调整了部分披露要求,如年度影视作品拍摄计划因不确定因素较多难以预计,改为按季度预计并披露;取消主观判断程度较高的“药品研发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的披露要求等。
除本次修订外,深交所还启动了对创业板节能环保、光伏、互联网视频、游戏和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起草工作。目前部分指引已在征求上市公司意见,后续将陆续发布。深交所通过稳步推进行业监管,将更好地适应监管转型需求,顺应以新股发行注册制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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