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消费和隐性福利改革
制度外收入如不规范,什么都是浮云
苏海南表示,要对央企高管薪酬制度进行科学的改革,并不只是降薪就能解决。比如职务消费就一直实际上成为央企高管"收入"的一部分,也成为铺张浪费、贪污腐败的温床。去年6月审计署发布的11家国有企业2012年审计报告显示,大唐集团、航天科技集团等6家国企及所属企业违规发放福利高达1.7亿元。苏海南说,不少央企的隐性福利、高管职务消费作为"制度外收入",并未纳入高管的年薪收入之中,如果仅仅对年薪进行限定,隐性福利、职务消费的改革不跟上,央企高管薪酬改革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是配套改革的首要内容。
2、央企高管选拔机制改革
不能既享有行政级别又拿央企高薪
苏海南还说,要改革央企高管薪酬制度,高管选拔机制也应配套改革。目前,央企高管主要分为两类,上级行政委派为主,市场竞聘的职业经理人为辅。这导致一些国企的领导与政府官员的身份不能很好界定,既享有行政级别又拿央企高薪。苏海南建议,配套政策中要明确哪些高管职位是由上级任命,哪些岗位可以选聘职业经理人,由组织上任命的国企高管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央企高管薪酬改革的政策,不能按照市场价格定薪酬;职业经理人薪酬则应向市场看齐,保障其积极性,让央企留住人。这就需要把两类高管职位和人员区分清楚;还要研究今后如何加大市场选聘力度的政策。
3、央企按功能分类改革
不同类型央企薪酬制度及标准也不同
苏海南表示,对央企按功能进行明确分类,也应纳入薪酬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此前,按照国资委意见,现有的一百多家央企被分成三类,分别为公益保障类、商业一类(特定功能类)、商业二类(商业竞争类)。公益保障类央企主要是指所处行业竞争性相对较小的部分央企,商业一类主要涵盖石油石化、电力、通讯等领域的央企和军工行业央企,商业二类纳入的央企面临的市场竞争则比较激烈。苏海南说,因改革中对不同类型央企高管由市场选拔任用的范围不同,比如商业二类央企可以多选聘一些职业经理人,公益性央企的高管则主要由行政任命,不同类型央企的不同高管,其适用薪酬制度及标准也就不同,因此对央企进行明确分类是一个重要基础。
4、国有参股企业高管薪酬监督
两类高管薪酬反差过大也会冲击改革
最后苏海南还提醒说,配套政策中对国有参股企业高管和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收入监督也应纳入,这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求,尤其是对国有参股金融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高管薪酬过高应该相应进行改革。其中国有股东派出的高管参照行政任命高管薪酬政策执行,主要是应研究回答其他高管薪酬如何按照市场规则建立监管机制,防止这些企业高管实际上自定薪酬,过高于央企行政任命高管薪酬,对央企高管薪酬改革形成负面冲击。
央企薪酬构成
●基本年薪
按照上年度央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基本年薪是按月发放。
●绩效年薪
根据考核结果不超过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2倍。
●任期激励
3年一个任期,在任期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系数来确定发放标准。则不超过央企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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