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治市飞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 0年2月份,消费者王旭斌在长治市飞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越野车。2014年1月13日凌晨消费者下班后将车辆停放在自家附近,车辆不明原因起火,导致车辆严重烧毁,随后消费者与消防部门联系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为自燃。事后,消费者在与经销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长治市工商局进行投诉,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市局消保科接到投诉后,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并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长治市飞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王旭斌经济损失6万元。
2、山东达圣生物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治代购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3年2月,消费者韩立学在山东达圣生物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治代购点购买了价值4万元的保健品。购买时经销商称该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但是消费者在服用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并且还有胃痛的现象,随后与经销商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向长治市工商局消保科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和维权。在调查中发现,该保健品外包装上写有“保健食品”的字样,但是经销商在宣传过程中称该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属于夸大效果、虚假宣传,该局对其进行了依法查处,并针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山东达圣生物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长治代购点退还韩立学货款3万元。
3、原平市晋通加油站经销不合格油品案
2013年10月10日,根据部分用户反映,原平市工商局消保股执法人员对原平市晋通实业开发公司加油站经销的93#、97#车用汽油依法进行了抽样检查,于2013年10月13日,经忻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检测,97#车用汽油三项指标均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原平县工商局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查,97#车用汽油,共购进15.12吨,抽检时,库存4吨,进价每吨8435元,销售价格不等,以发改委定价为准,所以无法计算非法所得,销货款3.374万元。10月30日,检验报告出来时,此类油品已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14年1月16日,经过案件评审委员会研究,原平市工商局决定依法处以罚款3万元。
4、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侵犯配电设备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底,大同市工商局接到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举报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御东新院基建工程中,配套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柜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查处此侵权行为。2014年1月16日,市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对涉嫌产品进行了查封,经鉴定,涉案产品189台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供货商北京北开联合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了“中凯”、“KBO”注册商标权,违法经营额340200元。涉案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立案查处。
5、灵丘县富源烟酒茶商店销售假冒商品案
2014年6月18日,灵丘县工商局对位于县城新华西街的富源烟酒茶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汾酒”、“五粮液”、“中华烟”等名烟名酒涉嫌假冒,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的店铺和店后的仓库查获“汾酒”、“五粮液”、“茅台”等各类酒1085瓶,查获“中华烟”等烟草制品222.7条,当事人张某借口打电话逃离现场。经鉴定,查获的汾酒、五粮液系列名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合计183579元,另外尚未鉴定的茅台、国窖、剑南春等名酒,还有专卖的“中华”等名烟,总价值约30万左右,涉案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立案查处。
6、寿阳县新世隆超市销售假冒茅台白酒案
2014年11月20日,寿阳县工商局12315接到李保才投诉,声称于19日在新世隆超市购买了2009年2月17号生产的53%vol,500ml/瓶贵州茅台酒24瓶,货款为37920元,后怀疑为假酒。12月2日,经贵州茅台酒厂家鉴定,所送检的23瓶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商品。12月16日,执法人员查明了事实,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新世隆超市同意退还李保才货款37920元,并支付赔偿金42080元,共计8万元。
7、灵石县段纯镇中亮汽配部销售假冒机油案
2014年,河南消费者张振洋在灵石县段纯镇中亮汽配部购买两桶机油,使用后导致发动机故障,造成损失,诉至工商部门要求赔偿。灵石县工商局进行了两次调解无果。后经鉴定,消费者所购机油确实为假冒潍柴机油,但消费者无法提供汽车发动机是由于使用了中亮汽配部销售的机油导致故障的证据。灵石县工商局几经周折,历时一个多月多次进行了取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最终达成赔偿协议,中亮汽配部赔偿消费者张振洋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
8、阳泉经济区家和灯饰专卖店销售不合格节能灯案
2013年11月,阳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和灯饰阳泉专卖店经销的嘉美电子节能灯进行抽检,该专卖店经销的三个批次的节能灯于2013年11月7日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检查之日,当事人的进货总价为1910元,销售总价为3090元,违法所得为1180元。阳泉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罚款9270元的处罚。
9、临汾市尧都区电料经销部销售侵权商品案
2014年6月初,接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临汾市工商局尧都分局对临汾市尧都区电料经销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其店内销售的“时代公牛”牌开关插座和“么牛”牌碘钨灯管两种商品,其商标字样均近似于“公牛”注册商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尧都区工商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时代公牛”牌开关插座135盒、“么牛”牌碘钨灯管52盒、罚款1万元。
10、晋城市天家万间房产信息咨询部凤鸣店退还消费者购房定金案
2014年4月2日,消费者张宇准备在晋城市区购买房屋,张宇看中了位于晋城市凤台东街某小区的一套价值60万元、面积为83平米的房屋,随即通过向天家万间中介公司预交了购房定金3万元。在房屋实际交易时,张宇发现其所购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无房产证,随之并要求退还3万元定金,该公司以张宇违约为由拒退定金。张宇以该中介公司没有告知房屋真实情况为由向晋城市工商局消保科申诉,消保科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做了耐心的调解和维权,迫使该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了张先生3万元定金,对此消费者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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