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越放松,监管越抓紧。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推进,特别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加快,加强监管面临更高的要求。证监会3月13日宣布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新规定,市场禁入将大大扩围。
现行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发布于2006年。此次修改之后,市场禁入规定将适用在更多情形。一方面,新规定明确若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明确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明确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将面临市场禁入的处罚。
第二,对于证监会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也将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于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损毁重要证据等严重故意不配合执法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第三,增加对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问题,增加“累犯”的适用情形的规定。另外,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称,2006年以来,证监会对一批情节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依法采取了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特别是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责任人员,采取了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
据统计,自2006年至2014年,证监会共对50余名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涵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市场操作、欺诈发行、利用未公开交易证券等主要违法案件种类。
“ 特别是近两年来,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欺诈发行等违法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人员坚决采取终身禁入措施,将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人员清除出场,在市场中产生了极强的震慑效应,社会和市场反映良好。”张晓军称,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作为一种比一般罚款处罚更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和责任追究形式,在执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本次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修改,也是为了给市场创新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监管执法保障。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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