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25日电(记者黄安琪)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用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买房出租,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罚款98万元,因不服处罚,起诉到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5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钰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香港股东控股的外资公司,2014年1月24日,其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46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为支付购房款,钰基国际两次以“支付首期购房款、第二期购房款”的名义,向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结汇金额分别为46万美元和180余万美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所谓“资本金结汇”,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资方以外汇汇入企业开立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在国内使用时需兑换成人民币。
在购买房屋后,钰基国际继续与该房产中的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2014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就原告使用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8万元。
钰基国际认为,公司买房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必要依靠出租房屋牟利,没有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服处罚决定。房屋买卖时本身带租约,由于民事法律中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钰基国际只得在购买房屋后,继续与原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在缴纳罚款后,钰基国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原告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认定事实有误起诉到浦东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认为,钰基国际是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动用资本金结汇买房,且买房后用于出租而不是自用,违法故意明显,处罚并无不当。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17项证据材料。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非法结汇,罚款98万元,占资本金结汇金额的7%,处罚恰当,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黄安琪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