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4月8日电(记者范春生)今后,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开展例行执法检查,须事先编制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和本机关网站上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辽宁省政府8日举行“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的新闻发布会,在这份通知中首次明确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针对企业行政执法中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行政执法检查过滥等乱象比较突出,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社会各界意见比较大。对此,按照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起草并以省政府的名义出台了“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据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方世奎介绍,根据上述通知,今后,凡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都必须事先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和本机关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在报送检查计划时,要同时报送有关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方式等资料。
此外,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据悉,辽宁的这份文件还确定,实行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借用企业资金、强制购买指定商品、强制承担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赞助等行为,一旦违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作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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