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起,外汇资本金结汇自主权和选择权将完全下放至企业。
日前,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下称《通知》)。新规为外商投资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便利境内投资带来政策空间。
从支付结汇到意愿结汇
新规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方式从过去的支付结汇变为意愿结汇,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之前实行的支付结汇制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有支付需要才能结汇,而在新规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有没有需要,都可以结汇。换言之,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有了自主性。
同时,新规中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这体现了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继续放宽。”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院长谭雅玲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她认为,这样做可以加强企业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历练市场应对汇率风险的能力。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实际需求,选择结汇时间,有利于企业的资金配置和资本金管理。
按照新规定,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通知》中的一些改革使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也更加便利化。
按照过去的规定,以投资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用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但涉及外币的使用时,必须先找好投资项目,把外币划到被投资公司后,才能结汇。但从新规实行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过程更加便利化。
此外,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银行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外管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等。
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新规的另一处亮点是,对资本金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是说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
这相对于中国过去实行的政府审批制而言,是一项重要的变革。它的优点在于,外资企业可以对照清单进行自检,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减少审批过程中不必要的“扯皮”。
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在上海自贸区得到了有益的尝试。2014年7月批复的最新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中,特别管理措施共计139条,限制性措施110条,禁止性措施29条。
此次外管局发布的《通知》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明确了四个不能触及的领域。
其中包括:不得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新规将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徐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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