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就在网友和股民为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股票发行注册制、新增现金分红制度和提高欺诈发行处罚标准而叫好同时,一些业内专家和从业人员则从另一个角度进行新的解读并给出建议。
毕竟一个重要法律修订的成本不言而喻的会比新增一个法律要高,流程也更为复杂。《证券法》的修订不仅将重新审视和理顺市场框架,而且与每个参与者息息相关,牵扯到各方的利益。证券法的大修必须要考虑到“监管与市场的责任边界应如何划分?资源分配将怎样影响行业格局?市场参与者是否能各行其责?”等问题,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铺好路子,实现真正的“三公”原则。
注册制要向“足球改革看齐”
“注册制要避免"换汤不换药",另一个券商高层人士表示,“国务院公布足球改革方案显示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在资本市场上注册制的改革也建议采取类似的方案。”
4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注册制不仅意味着发行方式的变革,更意味着更大的责任,要求把中间服务各个环节的责任都具体化、责任化。”原《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4月27日在由金融界网站主办、上海证券报合作举办的“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2015)”专题研讨会上做了上述表示。
他还指出,现在交易所总经理都是证监会派出去的,是非市场化选举而是行政任命。这个体制不改变,证监会的作用就还是运动员和裁判员。在这些问题上,《证券法》修订中能不能涉及?在他看来,注册制出台要有更谨慎配套的法规结合,尤其是对交易所监管,“注册制后,交易所的权力大了,对交易所怎么监管?怎么处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关系?还要有法律制约它。要谨慎再谨慎,不能急忙推出。希望多听听一线从业者的意见,他们提出的意见是有针对性的。”
湘财证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李康表示,此次《证券法》的修订在对未来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预期,做得很不错。不过他也强调,注册制的核心是要做到信息的充分披露,否则注册制没有意义;其次,注册制下风险由投资者绝对控制,这就需要成熟的投资者;第三,要让违法违规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成果。
欺诈发行处罚要“严刑峻法”
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藏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不过有专家建议,注册制实施话,对欺诈发行的对象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在处罚金额或比例的规定需更为细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避免出现寻租空间。
而对欺诈发行的惩罚主体到底是谁?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教授谢德仁表示:“我有一个想法,是不是能把欺诈发行的公司转为有限责任合伙,而让主要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方浩指出:“注册制以后,过往监管机构的审核责任一定程度上移交到中介机构身上。过往监管机构的审核责任一定程度上转移到了中介机构自身的身上。未来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诉讼机制也将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证券法修订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偿。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美国的《证券法》是判例制度,发展轨迹都是通过证监会来引领发展。各种案例形成之后,通过最高法院的认可、庭审的判决,最后形成《证券法》发展的轨迹。因而建议如当发生诉讼时,证监会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协助公安机关的工作,才能更好地达到目的。(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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