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5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今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5日。《办法》指出,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等。
同时,《办法》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针对无店铺零售商的促销活动,《办法》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办法》还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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